鹤山市人事局是市政府综合管理全市人事工作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人事管理规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发展规划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计划。(二)组织、协调、指导人事制度、工资制度、干部制度、机构编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三)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按照有关法规、条例和规定,对国家公务员队伍进行综合管理。(四)负责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负责高级专门人才规划管理和指导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组织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和我市优秀中青年专家的推荐选拔工作。(五)办理市政府工作部门副职领导干部、市政府系统机关非领导职务和事业单位科级职务人选的任免具体工作;负责市政府系统机关、中层领导职务人员任职资格和职数的审查工作。(六)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组织进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技术职务聘任,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和考核评定,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七)负责机关人员和事业、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调配交流、协调管理和统计工作;完成省、市下达的干部调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接收和派遣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负责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的推荐就业。(八)负责干部辞退、辞职的审批和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录用)干部工作,对企业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办理贯彻执行"农转非"政策;负责人事争议仲裁和行政复议工作。(九)负责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和奖励。(十)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和专项培训计划,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各类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十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工资统发和退休干部管理。(十二)负责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或者因私出国、出境的审查。(十三)引进、管理国外人才智力和技术项目,培训、招聘、管理各类出国人员,安置出国留学人员;负责来鹤山工作和定居的国外、境外专家的管理。(十四)指导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各镇的人事管理工作,协调和指导企业开展人事制度改革;管理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直属单位。(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人事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